(2015)津高民申字第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天津江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天津市星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江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天津市星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3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江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祺,天津圣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连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郭贵村,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解天宝,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市星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孙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文韬,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江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天津市星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郝德春审 判 员 王永辉代理审判员 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祁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