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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丽群与张希森、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群,张希森,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80号原告:王丽群,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希森,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第三人: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群与被告张希森、第三人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