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丽群与张希森、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群,张希森,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80号原告:王丽群,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希森,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第三人: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群与被告张希森、第三人长春市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