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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超与刘炳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刘炳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炳岩,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上诉人王超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超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飞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牟田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