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滕丽娟与孔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丽娟,孔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03-2号申请执行人滕丽娟,女,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孔祥华,女,194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滕丽娟与被执行人孔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滕丽娟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滕丽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滕丽娟如发现被执行人孔祥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