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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商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补军与陈益平、冯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补军,陈益平,冯珊,徐亚敏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商初字第1146号原告:李补军,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胡腾龙,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平,职业不详。被告:冯珊,职业不详。第三人:徐亚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补军与被告陈益平、冯珊女、第三人徐亚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补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补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补军负担。审 判 长  单宏洁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卓恺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梦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