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定林诉被告乔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林,乔振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刘定林,男,1948年9月28出生。委托代理人范柏树,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被告乔振富,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定林诉被告乔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定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定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定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马继森人民陪审员 梁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