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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定林诉被告乔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林,乔振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刘定林,男,1948年9月28出生。委托代理人范柏树,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被告乔振富,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定林诉被告乔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定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定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定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马继森人民陪审员  梁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