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洪银与于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银,于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孙洪银,女。被执行人于玲玲,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于玲玲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