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立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新疆果之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果之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立保字第2-1号申请人新疆果之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晓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果之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新疆果之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予以查封、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依据申请人新疆果之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2015)和中立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2015年5月日,被申请人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以其公司名下位于墨玉县西开发区总面积为1286848.08平方米的农用地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变更财产保全,解除对其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二、查封被申请人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墨玉县西开发区总面积为1286848.08平方米。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转让、变卖、租赁及设置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 田 刚审判员 :邱红成审判员 : 陈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领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