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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连东申请执行开封宏泰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东,开封市宏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46-1号申请人李连东。被执行人开封市宏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产业聚集区福园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海义,任董事长。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开封市宏泰水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连东已于2015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5年5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履行案件款112万元,当天履行案件款12万元,下余100万元分十个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尉执字第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开封市宏泰水泥有限公司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李连东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戚振岭审判员  文 魏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