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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张婷、江泽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张婷,江泽威,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2号。代表人:王德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户逢春,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梧楠,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告:张婷,女,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告:江泽威,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告: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太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祥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张婷、江泽威、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广西柳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黎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