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025号原告甄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庆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