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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付小春与被告李亚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春,李亚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273号原告付小春,男。被告李亚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小春与被告李亚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小春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原告付小春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温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 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