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郑玉芝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玉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364号罪犯郑玉芝,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玉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20日经本院以(2012)镇刑执字第174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郑玉芝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罚金八万元现未履行。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郑玉芝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玉芝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玉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九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