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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奎屯阳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李道国、甘伟、秦卫卫、徐南军、庞柳叶、胡正强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奎屯阳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李道国,甘伟,秦卫卫,徐南军,庞柳叶,胡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28号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A栋。法定代表人:李军。委托代理人:袁笔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顺利,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90号。法定代表人:李道国。被申请人: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90号。法定代表人:李道国。被申请人:新疆奎屯阳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北京东路89号(老电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李道国。被申请人:李道国。被申请人:甘伟。被申请人:秦卫卫。被申请人:徐南军。被申请人:庞柳叶。被申请人:胡正强。担保人:武汉华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小区2栋1层1-1门面。法定代表人:李军。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奎屯阳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李道国、甘伟、秦卫卫、徐南军、庞柳叶、胡正强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奎屯阳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李道国、甘伟、秦卫卫、徐南军、庞柳叶、胡正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九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武汉华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恒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奎屯阳光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李道国、甘伟、秦卫卫、徐南军、庞柳叶、胡正强银行存款40,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武汉华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房产(建筑面积1203.59平方米)。申请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李钢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