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风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48号罪犯郭风林,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了(2012)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风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郭风林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为97分,劳动改造中,该犯在服装裁案车间负责机器绣花,劳动中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并认真钻研技术,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风林的刑期从2012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该犯于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郭风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风林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员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