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万与被告白银区强湾乡强湾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万,白银区强湾乡强湾村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167号原告张明万。被告白银区强湾乡强湾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朱文喜,系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万诉被告白银区强湾乡强湾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年先晖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