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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吴某某,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赖进友、王连仲,长宁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杨龙刚,兴文县晏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志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进友,被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龙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在长宁县梅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农历8月15日生育一子,后于农历十一月份因病死亡。由于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差,且成长在不同环境家庭,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无法沟通,双方同居至今八年多,真正在一起的时间不到三年。从2010年正月起,双方已正式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故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婚后生育小孩夭折,后又流产一次,致使被告得了妇科疾病,原告拒不为被告医治,被告无奈之下才回娘家生活居住;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诉讼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2、原告吴某某的陈述,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事实;3、证人李代先、吴寿芝、吴连珍的证言,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在于本案被告的事实,还证明原告并没有对被告不管不问的事实;4、长宁县梅硐镇六角村村委会证明两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便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有异议,原告所陈述的内容不是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符的部分予以确认;对证据3有异议,三个证人所陈述的内容不是事实,被告生病了以后,原告便外出了,被告无奈之下才回娘家的,本院对该组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符的部分予以确认;对证据4有异议,该证明的内容不是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符的部分予以确认。被告为证明其辩驳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长宁县梅硐镇医院的医疗证明书,用以证明被告于2007年在长宁县梅硐镇医院行剖宫产手术的事实;2、兴文县僰王山镇卫生院诊断证明,用以证明被告患严重妇科疾病,还未完全医治完毕的事实;3、兴文县僰王山镇多岗槽村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由于原告外出,被告因病才回到娘家生活居住,且由被告娘家亲戚共同出钱为原告医治;4、证人袁家强、袁洪艳、袁进才的证言,用以证明被告向三个证人借钱用于医病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没有提供其他相关病历资料等加以佐证;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没有提供其他相关病历、如愿证明等材料加以佐证,不能够予以采信,该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是为了治病才回娘家居住的事实;对证据3有异议,该证据内容不是事实,不能予以采信;对证据4有异议,该三个证人与被告均属于近亲属关系,且该三个证人所陈述的内容没有其他材料加以证明,不应当予以采信。本院对上述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符的部分予以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25日在长宁县梅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曾生育一个小孩,后因病夭折。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现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裂痕。但是,二者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相互之间能够多沟通、多交流、多包容、多理解,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得以改善的。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