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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商终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董永华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0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永华,驾驶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永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忠审 判 员  胥 霞代理审判员  郭华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