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水英与温剑东民间借贷纠纷车辆扣押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英,温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337-1号申请执行人李水英,女,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金建华,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温剑东,男,汉族,1983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水英与被执行人温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本院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温剑东拥有车牌号为粤号车辆,被执行人温剑东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此,本院需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温剑东所有的车牌号为粤号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赠予、出租、年审等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