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惠跃双、王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惠跃双,王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惠跃双。被执行人王洪伟。本院在执行本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跃双、王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跃双、王洪伟给付借款8.5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惠跃双、王洪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惠跃双、王洪伟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销(2014)前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惠跃双、王洪伟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88元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新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交付法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