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邱丽玲与胡文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丽玲,胡文言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833号原告邱丽玲,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振钦,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文言,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宁,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丽玲与被告胡文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邱丽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邱丽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丽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丽玲负担。审 判 长 李向阳审 判 员 胡林蓉审 判 员 柯艳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彭丽月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