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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民一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子春、康金花等与徐勤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春,康金花,李盼盼,李明乐,康纪英,田玉兰,徐勤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太民一初字第01967号原告:李子春,男,1970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康金花,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盼盼,女,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明乐,男,2001年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康纪英,男,194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田玉兰,女,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勤芝,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郯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法定代表人:骆加付,该公司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春、李盼盼、李明乐、康纪英、田玉兰与被告徐勤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