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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宜昌市猇亭区华远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裴学全、骆先珍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猇亭区华远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裴学全,骆先珍,宜昌天合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宜昌市猇亭区华远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晓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昌亚,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裴学全。被告骆先珍。被告宜昌天合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学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猇亭区华远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银丰公司”)与被告裴学全、骆先珍、宜昌天合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天合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丰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裴学全、骆先珍、天合公司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裴学全、骆先珍、天合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提供了三被告的部分财产线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银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裴学全、骆先珍、宜昌天合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裴学全、骆先珍、宜昌天合娱乐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宜昌市猇亭区华远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套房屋)的产权,该担保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坐落于宜昌市XX号,建筑面积166.1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李XX,共有权人为张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龙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雪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