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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与崔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崔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牛份勒村。法定代表人邹雁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莹,该公司职员。被告崔文忠,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徐工佳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