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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忠与深圳市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处罚类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忠,深圳市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忠,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井头东街1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45574695-X。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办公室主任。上诉人黄忠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盐田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盐法行初字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黄忠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忠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惠奕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