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曹忠唐与黄金霞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忠唐,黄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曹忠唐(又名曹忠尧)。被告黄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忠唐诉被告黄金霞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忠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忠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回诉讼的请求,依法应由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忠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