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杨雄森,被告张德林本院受理原告杨雄森诉被告张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给被告张德林通知其来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雄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万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