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5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永新与韩永新、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永新,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5538-2号原告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富强。被告韩永新,居民。被告魏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永新、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