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艳香与匡玉坤、贾杰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香,匡玉坤,贾杰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2984号原告吴艳香。委托代理人孙文娟,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玉坤。被告贾杰先。原告吴艳香与被告匡玉坤、贾杰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艳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文娟、王博、被告贾杰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匡玉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我借款76000元,至今尚欠63000元未还。请求偿付借款63000元及利息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贾杰先辩称,我和被告匡玉坤虽然现在仍然是夫妻,但在她借钱的时候夫妻关系已经很恶劣,对她借款的事并不知情,也不知用于干什么,该借款不应由我偿还。被告匡玉坤既未答辩又未出庭应诉。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匡玉坤陆续向原告多次借款,截止2015年3月16日共借款76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并签字捺印。内容:今借吴艳香现金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76000.00)定于2015.3.20日归还。本案审理中,匡玉坤又还款3000元,现原告自认匡玉坤至今仍尚欠60000元未还。又查明,两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登记结婚,现居住在同一地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匡玉坤借原告款63000元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清偿。两被告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贾杰先的答辩理由,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匡玉坤出具的借条因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3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但两被告应当偿付自本案立案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以6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匡玉坤、贾杰先共同偿还原告吴艳香借款人民币63000元并支付自本案立案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以6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财产保全费650元,由两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