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邹锦荣与吴海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锦荣,吴海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邹锦荣,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吴海桂,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申请执行人邹锦荣与被执行人吴海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海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邹锦荣欠款130000元并返还本案受理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肇鼎法执字第53号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张绍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立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