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305号原告刘某,男,住肃宁县。被告孔某,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X承担。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