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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头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贾中心与张振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中心,张振武,朱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贾中心,男,汉族。被告:张振武,男,汉族。被告:朱玉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中心与被告张振武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贾中心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中心撤回对被告朱玉梅的起诉。审 判 长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