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铁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钦与伭树清劳务合同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钦,伭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铁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钦,男性,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伭树清,男性,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的李钦申请执行伭树清劳务合同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12)哈铁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伭树清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确切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12)哈铁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树忠审判员 陆江安审判员 李伟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永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