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15-1504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04号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文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贝文彪,总经理。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61元,由原告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泽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