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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侯景明与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景明,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淅行初字第13号原告侯景明,男,汉族,1955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淅川县灌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穆建波,队长。原告侯景明诉被告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景明于2015年5月19日以书面形式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全世昌审判员  白 淼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坤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