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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湾信用社与吕希明、李维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湾信用社,吕希明,李维安,赵来元,赵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97-1号申请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湾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魏湾镇。负责人贾生涤,主任被执行人吕希明,男。被执行人李维安,男。被执行人赵来元,男。被执行人赵永全,男。申请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湾信用社申请执行吕希明、李维安、赵来元、赵永全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