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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罗照文与林生、四川纵横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罗照文,男,生于1959年3月12日,汉族,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生,男,生于1975年5月5日,汉族,安县人,住安县。被执行人:四川纵横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花荄镇文胜路西段宏丰苑。本院受理罗照文与林生、四川纵横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生在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荄广厦景苑分社6214570681003014535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8000.00元;88070110878582660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6400.00予以冻结并扣划至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证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