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武鹏飞申请执行张宇青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鹏飞,张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武鹏飞,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宇青,女,1988年6月5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昔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宇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宇青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宇青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宇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中昔阳县国贸支行的存款帐户,限额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如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