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召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4日生。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9日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