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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4日生。被告唐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9日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