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双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石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79-1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某甲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双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塔前镇。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吕小芬,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石某甲,男,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塔前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振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表姐弟关系,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分居。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请求法院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孩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石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属表姊妹关系,我们现分居已有十几年,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2万元。婚后财产归我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同胞姊妹,原、被告系表姐弟关系。婚前相互认识,2000年经人介绍建立婚约关系。2000年农历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年农历12月28日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双方及子女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乐平市塔前镇马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表姐弟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依法应予宣告无效。关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本院将另行判决。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甲的婚姻关系无效。本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方振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