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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卢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贪污罪2015年1月21日被扶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4日、4月7日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利用担任扶风县绛帐镇西街村二组组长的职务之便,2014年8月离任后移交账务时,在其管理的西宝高铁、西宝高速征用该组土地补偿款中虚报冒领25000元侵吞归己。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卢某某担任扶风县绛帐镇西街村二组组长。期间,该组村民决定用西宝高铁和西宝高速拓宽项目支付给本组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硬化本组道路。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先后10次共领取了上述土地补偿款28万余元。2012年4月8日,被告人代表该组与淮某某签订施工合同,由淮某某包工、包料组织工队施工。同年5月硬化道路工程结束,但直至2014年7月被告人仍未与淮某某清算道路硬化工程款并报账。2014年8月绛帐镇在审计该组账务时,被告人才向西街村移交了本组账务。在报销道路硬化工程支出时,被告人假冒水泥供货商王某某之名虚开10000元水泥款收条一张,在本组账务中报销;又将冯某某出具的已报过账的15000元砂石款领条重复报账。被告人共侵吞西街村二组土地征用补偿款25000元。2014年11月扶风县人民检察根据群众举报,通过调查初步掌握了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退还赃款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庭审时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立案决定、破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书,证实2014年11月24日扶风县人民检察根据群众举报,通过调查初步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21日对被告人立案侦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日对其取保候审。2、户籍信息、绛帐镇西街村委会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和任职时间。3、从淮某某处提取的施工合同复印件,证实道路硬化工程由淮某某包工、包料进行施工,西街村二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支付淮某某相应的工程款。该组代表是卢某某、张某某。合同签订时间是2012年4月8日。4、扶风县绛帐镇财政所情况说明,证实拨付给西街村二组的西宝高铁、西宝高速土地征用补偿款,采取由村民小组提供发放花名单、村镇两级审核后,先将补偿款拨付暂收结算账户,再由二组领回发放给村民的程序。5、从西街村提取的借条、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自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先后10次从西街村出纳贾某某、会计刘某某处领取西宝高铁、西宝高速征用西街村二组土地补偿款289290元。5、从淮某某处复印的相关收款收据,证实淮某某收到工程款122020元,其中水泥款30100元、砂石款42020元。王某某供应的水泥款、冯某某供应的砂石款西街二组已经支付给淮某某。6、从西街村提取的相关记账凭证、支款单、收条、领条西街二组总分类账复印件,证实2014年8月被告人以王某某的名义书写收条一张,在西街二组账上报销水泥款10000元;将冯某某出具的砂石款领条15000元,在西街二组账上重复报销。7、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2015年1月22日退回赃款25000元。(二)证人证言1、淮某某(扶风县城关镇八岔村人)证言证实:西街二组道路硬化工程合同是按包工包料每平方米48元签的,共20多万元工程量。拉砂子和水泥的人是组长卢某某找的。司机把货拉到后,凭收料单由卢某某结算。最后卢某某凭砂石、水泥的收料单再和他算账,一共是72020元。卢某某把材料款已直接从工程款里扣除了。所有水泥砂子支出都有票据为凭,都包含在那张72020元条据里了,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支出了。2、王某某(永寿县店头镇东庄子村人)证言证实:卢某某联系他给组上拉水泥。供完水泥后,卢某某给他打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后来陆续结了一部分水泥款。10000元水泥款收条不是他打的,在给西街二组供水泥过程中他没有给组上和卢某某打过任何收条。3、冯某某(绛帐镇牛仓村人)证言证实:西街二组硬化道路时他给砂石。最后结砂石款4.2万余元。目前一共结了2.2万元,还欠2万元砂石款。这37张砂石收款收据就是当时西街二组打路拉砂石时开的收料单;还有这2张打路拉砂石的清单,是他和卢某某算账时他写的清单。4、马某某(西街村党支部书记)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镇上来审计村上的账务。卢某某拿了两张票过来签字,说是打路的工程款。他看票上有群众代表张某某和监委会主任王某某的签字就签了。他给卢某某说让把这两笔款在组账上支出了就要从打路那人的工程款里扣除。卢说结算时他就扣除。5、王某某(西街村监督委员会主任)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镇上审计西街村二组账务时,他见到的王某某1万元的收条和冯某某1.5万元的领条),他发现这两张收条有问题,就没有签字。过了五、六天,卢某某把他叫到了村委会,当时马某某书记、村上会计刘某某都在。卢说这两张收条是施工队支出的,将来要给施工队算工程款时加进去。他一听这2.5万元是施工队花的就给了签字。7、贾某某(西街村一组至七组出纳)证言证实,2010年西街村将该村二组的西宝高铁征地款13万余元拨至该组账上后,卢某某以该组硬化道路为由先后8次从他处支取征地款共计128460元。8、刘某某(西街村会计)证言证实:西街村二组高速和高铁征地补偿款是组长卢某某提供申报材料,镇财政所审批后,他把钱给了卢某某。一次是74030元,一次是86800元,还有134600元通过村出纳贾某某打到二组的账上。打路一共花了340468.9元,还向村民收了六、七万元。(三)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实:他任组长将近四年从未走过账。2014年8月份村上让他把账务交清。为了把账抹平,也想着自己当了多年组长没落点钱,就自己以王某某名义写了一张1万元的水泥款收据,又把冯某某给他打的1.5万元的砂石款收据重复支出。村上也没过问,就把账给报了。其实这两人拉的材料款都已经在那72020元里面支出过了。虚报的25000元他据为己有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本组土地征用补偿款,在离任后移交账务时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土地征用补偿款2500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退赔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亦进行了社区影响评估,对被告人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缓刑二年六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赃款25000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西街村二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拴恩人民陪审员  马海林人民陪审员  费治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