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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雄英、夏光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英,夏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陈雄英,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夏光标,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雄英与被执行人夏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5年4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夏光标名下的牌照为浙C×××××欧蓝德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夏光标名下的坐落于桥头镇林下村林下西路163号的房产于2013年6月18日由我院(2013)温永执民字第1192号案件查封(房产证号03××88,该房产仅在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在国土部门办理登记,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70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10050元与执行费19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