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邰付庆与崔永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付庆,崔永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宛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邰付庆,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刘庄村*组。委托代理人樊煜旌,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被告崔永法,男,汉族,41岁,现住南阳市宛城区牛王庙村。委托代理人,马勇、吴庆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法定代表人孙江山,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艳,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珂,南阳市联通分公司员工。原告邰付庆与被告崔永法、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邰付庆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邰付庆及委托代理人樊煜旌、被告崔永法的代理人马勇、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乔艳、韩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长期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手下从事邓州市联通公司的通信线路外线施工和维护工作,并由二被告按月支付劳务报酬,每月平均报酬约3000元左右。2014年1月14日下午4点左右,原告在被告的安排和带领下,到邓州市穰东镇街上抢修联通公司的线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该线路位置较高,并且所使用的伸缩梯老化等原因,致使原告从七米高的梯子上摔下来,造成原告右脚跟粉碎性骨折。后原告被被告送往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原告受伤后,被告崔永法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却拒绝再向原告做出合理赔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43481.58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证人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手机短信。证明方向:1、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2、原告是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3、原告的务工费(参照劳务报酬)标准为每日119元。第二组:原告住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每日清单、交通费发票。证明方向:原告受伤及住院治疗情况。第三组: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证明方向: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及二次手术费用为7500元。第四组:居委会及派出所证明、租房合同、房东身份证明。证明方向:原告长期在城镇居住,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第五组:原告户口薄、原告母亲户口薄、村委及派出所证明。证明方向:1、原告家庭情况及抚养人情况;2、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依据。被告崔永法辩称,原告起诉崔永发主体错误,该项工程是北京合力的承包,应依法驳回起诉。被告崔永法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明一份,证明崔永发受合力公司委派负责线路维护工作。第二组:公司工人赵莹、王凯证言,证明崔永发和崔刚是同一人,同时证实崔永发所从事的工作并非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辩称,我们认为原告要求答辩人与本案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联通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1、答辩人从来不认识原告,也未与原告口头或书面形式签订过合同,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2、原告出事时所施工的线路虽为被告所有,但是答辩人早在2012.4.17日将该线路的维护业务给北京合力电信集团,该线路的维护工作由该公司负责,答辩人在与该公司签订外包协议时,查验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等证照,确认了该公司有专业的承包资质,因此我公司在向外发包线路维护工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分包合同,2012.4.17签订,截止日期2014.12.31止,证实联通公司本地网线路包括本案涉案线路维护业务全外包给合力公司了。第二组:合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明我们在向外发包工程的时候已经查验了承包方的企业合法性以及资质,在发包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第三组:原告起诉状一份,证明原告在诉状中自认其雇主是崔永发和北京合力公司,事发当天是崔永发带领下工作,与联通公司无关。被告崔永法对原告举证质证意见,对第一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方向有异议,通过交易明细和手机短信证实了原告所领取的每月工资,说明原告和北京合力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过程无异议。对证人证言我们要求证人出庭质证;对第二组无异议,交通费过高,请法庭酌定;对第三组一个星期内答复是否提出重新鉴定;对第四组真实性请法院职权予以落实;对第五组无异议。对证人证实该线路维护是由崔永发承包有异议,崔永发是北京合力电信集团委派的邓州联通线路维护的经理。被告崔永法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举证质证意见,外包合同是委托代理维护工作,也就是合同甲方联通公司应承担一部分管理责任,出现失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资质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无异议。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原告举证质证意见,对第一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印证原告与联通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其他关系,原告到联通公司线路上维护是受他人雇佣;对二组至五组跟我们无关,不进行质证。对最后一份大王长超证言不具有真实性,根据我们与合力公司签订的合同,我们整个线路的维护外包给合力公司了,我公司不参与这项工作。原告并非受联通公司雇佣,不会向原告付报酬。即使证人所述属实,当天联通公司在场人发言不代表联通公司对原告雇佣和使用。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告崔永法举证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邓州联通公司与本案被告不是同一单位,没有关系,都是下辖的分公司,也无隶属关系,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对第二组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崔永法举证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是由本案被告之一出示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中崔刚是何许人也原告有异议,对该证明中截止日期证明不祥,只是说2014年前,是从哪天开始没有说清,合力公司如果委派由崔刚担任经理应当由合力公司予以证实,因此,该份证据不具有相应的证明。原告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举证质证意见:联通公司提交的一、二组证据都是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从来不知道崔永发和合力集团有何关系。对第三组起诉状我觉得不应作为证据形式,原告诉状所称合力集团和崔永发的陈述是事实没有查清之前,证据未查明前,后根据原告调查取证予以证实被告联通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作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原告邰付庆受雇于被告崔永法从事抢修联通公司的线路作业,2014年1月14日下午4点左右。原告邰付庆在被告崔永法的安排和带领下,到邓州市穰东镇街上抢修联通公司的线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该线路位置较高,并且所使用的伸缩梯老化等原因,致使原告从七米高的梯子上摔下来,造成原告右脚跟粉碎性骨折。被送往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2014年1月14日住院,2014年2月21日出院,住院38天。医疗费5张票据,18639.88元,被告崔永法向原告支付20000元医疗费用。2014年6月20日,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为7500元。经本院告知被告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于七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14年12月9日,原告邰付庆申请追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撤销对被告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的诉讼。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2012年4月17日与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签订的“本地网线路及基站维护业务外包合同”在其合同第2页第8行显示为代理维护工作。本院认为,一、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雇员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雇员故意造成的,雇主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邰付庆受雇于被告崔永法从事抢修联通公司的线路作业,未签订劳务合同。原告邰付庆受雇于被告崔永法是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原告邰付庆在该抢修联通公司的线路作业工地受伤,故被告崔永法对原告邰付庆的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80%。原告在受伤事故中没有注意安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以承担赔偿责任的20%为宜。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辩称,将该线路的维护业务给北京合力电信集团,该线路的维护工作由该公司负责,因此我公司在向外发包线路维护工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邓州联通公司与本案被告不是同一单位,没有关系,都是下辖的分公司,也无隶属关系,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从其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系把维护工程委托他人代理维护,并未外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告崔永法赔偿原告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关于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原告一直从事抢修联通公司的线路作业,原告的赔偿标准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医疗费: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2014年1月14日住院,2014年2月21日出院,住院38天。医疗费5张票据,18639.88元;2、误工费,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原告请求,住院38天加120天,61.36元/天×158天=9694.88元;3、护理费,原告请求,住院38天×60元=228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38天=760元;5、营养费,20元×38天=76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伤情构成伤残九级,残疾赔偿金22398.03元/年×20年×20%=89592.12元;7、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实际情况以500元为宜;8、抚养费应予按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被抚养人,原告邰付庆母亲王加勤,女,1946年9月27日出生,69岁。原告邰付庆姐弟3人,5627.73元/年×11年×20%÷3人=4127.00元;原告邰付庆的女儿,1997年2月26日出生,已年满18岁;9、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一份,原告二期手术费用约需7500元,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以支持7500元为宜;10、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损害后果程度,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本院确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上述1-9项共计131573.88元。被告崔永法应对原告邰付庆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80%具体为,131573.88元×80%=105259.10元,扣除被告崔永法支付20000元医疗费用,再加上原告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告崔永法赔偿原告90259.10元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邰付庆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永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邰付庆90259.10元。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告崔永法赔偿原告90259.10元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邰付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6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邰付庆承担190元,被告崔永法承担30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林峰审判员 来新群审判员 李铭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