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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燕军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燕军,席伟,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邹扬真,胡宝娟,高砚,田卫科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1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燕军,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加拿大国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席伟,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德胜,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尚公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丰开望园大厦1419、1420(园区)。法定代表人:邹扬真,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胡宝娟,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原审第三人:高砚,女,1985年7月7日出生。原审第三人:邹扬真,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原审第三人:田卫科,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孙燕军、席伟因与被申请人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胡宝娟、高砚、邹扬真、田卫科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25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燕军、席伟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遗漏了再审申请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查明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现申请再审,以纠正错误,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华枫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主张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燕军、席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绥先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莎莎书记员  侯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