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龙、张若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金龙,张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嗣卿,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龙。被执行人张若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金龙、张若胜贷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