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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况治才申请执行韩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治才,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况治才,男,生于1968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新桥村被执行人韩春,男,生于1980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天台村本院在执行况治才申请执行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况治才的债权受偿数额为62000元,领取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6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韩春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李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