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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7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伟乔与戎国夫、戎瑞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乔,戎国夫,戎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08-3号申请执行人:罗伟乔。被执行人:戎国夫,农民。被执行人:戎瑞芬,农民。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348号罗伟乔诉戎国夫、戎瑞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戎国夫、戎瑞芬尚欠罗伟乔509353.33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081元、执行费749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戎瑞芬的银行存款236802.66元,因戎瑞芬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若干件,故对该款项本院需做分配方案后再作分配;另本院在对被执行人戎瑞芬持有的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进行处置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该司法评估已被退回,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