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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沟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军与于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王军,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被告于鹏,男,自然情况不详,住四川省遂宁市。原告王军诉被告于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8日,原告通过农行网银给吉林的于延民汇款4万元,但却不慎将此款汇给被告,原告认为双方并不相识,也不曾发生经济往来,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向原告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40000元。本院认为,经查,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被告现确切居住地不详,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祖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春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