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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多灵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捷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多灵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多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江,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杭州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代表人:张捷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捷荣。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358号慈溪市多灵电器有限公司诉杭州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捷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多灵电器有限公司尚有纠纷款本金73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95元,案件受理费另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0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陆  超  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