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海旺与中山市好一点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旺,中山市好一点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黄海旺,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中山市好一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照和、冯东国,分别系广东御藏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旺诉被告中山市好一点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可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